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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考《法理学》主观题练习一

编辑整理:广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2-03-30 16:46:56    浏览热度:   [添加指导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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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简答题)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分析的方法;


(4)经济分析的方法;主张所有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度的存在都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


(5)价值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实质所在,提供判断法之良善优劣的标准和尺度。


2、法的基本特征。(简答题)


(1)法是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法首先是为主体即个人和组织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首要的基础性的特征。法的这一特征意味着三点:法是一种规范而不是一种观念;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2)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力是指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存在的特殊强制力。其特征:①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是同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强制力相贯通的。②法的强制力的实现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③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3)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


(4)法是普遍的、明确的和肯定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3、法的价值通常被人们在三种意义上使用,这三种意义的内容指什么?(简答题)


(1)指法自身有哪些价值。此类价值被有的学者称为法的形式价值。


(2)说明法在实现社会调整的过程中可以增进和维护哪些价值,这是所谓的法的目的价值。


(3)作为评判标准,评价同法相关的行为和社会现象,这是把法视为一种价值准则。


4、法的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论述题)


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


(1)在于法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求的属性和潜能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主体是否认识或是否承认为转移。


(2)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也在于法的价值状况是同主体的需求直接相关的,而主体的需求主要植根于主体生活在其中的客观环境特别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制度之中。


法的价值也带有主观性:


(1)法所体现的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一定社会主体的意志,这种意志虽然归根结底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它属于意识范畴,具有主观性。


(2)对法的价值的认同、评价和选择,总需要通过主体的意识活动得以实现,总是反映出主体的价值观念。


(3)法的价值带有主观性,也特别表现在法的价值的设定和实现,需要通过主体的认识和借助于主体的主观努力。


5、简述法律秩序价值的地位。(简答题)


1.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1)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因而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所须遵循的基本秩序。


(2)现代国家管理和服务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实行法的调整。


(3)同社会主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利益关联紧密的民主、自由、人权等权益都需要法的确认和维护,需要通过法律秩序价值而得到保障。


2.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6、为什么法律需要正义。(法律正义的成因包括哪些内容)(简答题)


(1)法需要以正义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从而使法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2)正义可以作为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


(3)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


(4)正义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者。


7、法的基本功能。(简答题)


(1)法的调整功能;


(2)法的指引功能;


(3)法的保障功能。


8、法的调整功能的含义和特点。(简答题)


是指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来规范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功用和性能。其特点有:


(1)法具有调整功能是由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特质所规定的;


(2)法的调整功能是通过法律制度形式来表现的;


(3)法的调整功能所能达到的范围既广泛又不是无边际;


(4)法的调整功能是需要人们去发现的描述性事物。


9、法的指引功能的内容以及分类。(简答题)


法具有的可以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法定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功用和性能。


内容:①为社会主体提供三种行为模式。②为国家和社会回应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两种后果模式。③为固化一定的社会关系、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提供系统的法律制度。④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性指引。


分类:确定指引和不确定指引;确定指引是刚性指引不确定指引。不确定指引是柔性指引,指主体对法的指引有选择余地,或是有一定的自由度。


10、法的作用的有限性。(简答题)


法有重大作用,不是说法的作用无边无际。其局限性体现为:


(1)“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


(2)法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法不能包办一切。


(3)法是偏重稳定性的社会规范,社会生活常变,总会出现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之类的问题。


11、资本主义法治主要包括的内容。(简答题)


(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的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


(2)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


(3)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法定制度予以保障,义务由法律明文规定;


(4)没有法律根据不能对公民进行逮捕、监禁、审问和处罚。


12、《法国民法典》成为民法体系的重要渊源和支柱的原因。(简答题)


(1)“它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2)法国革命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各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法国民法典》本身是一部立法技术高明的法典,它以简明的、严谨的法的语言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关系做出了全面规定,因而在长时期里最能反映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


13、民法法系的特点。(简答题)


(1)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也可以行使某些立法权。


(2)在法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


(3)在司法组织上,民法法学的司法体系一般设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它们各司其职。


(4)在诉讼制度方面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法官居于主导地位,以法官为中心。


14、试比较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简答题)


(1)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形式的比较。在民法体系,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在普通法系,立法权实际上由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官所分掌。


(2)诉讼活动的比较。民法法系在诉讼制度方面采用审问制和讯问制,普通法法系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民法法系开庭审判以事先准备好的案卷材料为线索进行,而普通法系开庭审判以口头讯问为主。


15、简述法的继承的含义和理由。(简答题)


指在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法的继承有其必然性和充分的依据:


①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


②法是一种极为重要且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它的存在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表现出历史的连续性。


③从历史的眼光来看,法是一种文化现象,它的发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文化积累的过程。


16、简述法律移植的含义、效果以及理由。(简答题)


(1)法的移植是指不同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


(2)法的移植的效果:很大程对上取决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适合移植进来的法律因素;


(3)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必要性(理由):①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③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④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17、简述法的移植的三种主要类型。(简答题)


①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之间的吸收融合趋同。


②落后或发展中国家单向采用先进或发达国家的法。


③区域性、世界性的法律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18、简述法和经济的一般关系。(简答题)


(1)经济基础决定法。经济基础决定法的产生和性质。法的发展变化及其特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


(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特殊的强制性,可以帮助执法阶级摧毁或改造旧的经济基础,阻止不利于自己的经济基础的产生。法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助于确认、维护一定的经济基础,维护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法的指引和预测作用,可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


19、简述法和科技的相互关系。(简答题)


(1)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①影响法律制度的内容。②诱发法律制度变迁。③影响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④影响法的适用。⑤影响法制信息机制和整个法的运行机制和法学研究方法。


(2)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①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的作用。②对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保障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制和防范作用。③对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发挥鼓励作用。④法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作用。


20、简述法和政治的联系。(简答题)


(1)政治对法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表现在:①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②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③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④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表现在:①法可以确认各阶级、阶层、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从而实现确认和调整对掌握政权阶级有利的政治关系。②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并使其具体化为普遍的、明确的行为规范,以获得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③法还可以对危害掌握政权阶级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维护其政治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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