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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考《法理学》主观题练习三

编辑整理:广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2-03-30 17:00:59    浏览热度:   [添加指导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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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试说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质。(简答题)


1、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法所调整的一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质:①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依法存在和运行的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只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法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前提。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②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但不是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只有由法定权利和义务所形成的关系才是法律关系。③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依法存在的社会关系,离开法便无所谓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出现,通常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思表示的,都表现了该法律关系主体的某种意志。


4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简答题)


划分的依据:按照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确定性程度划分。


1、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确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确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它的权利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义务主体则是除了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个人或组织。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2、相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之比之绝对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联系要直接密切。


43、简述法律关系的种类。(简答题)


1、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前者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形成的、体现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基于违法行为而形成的,需要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才能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关系。


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称为平权型法律关系。若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之中,称为隶属型法律关系。


44、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简答题)


1、物。指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独立于主体意志之外的客观实体。范围广阔,包括自然物、人造物、有形物、无形物、静态物、动态物等各种形态的物。所需条件:为法所认可;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具有独立性。


2、精神财富。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诸如著作权、发现权等各种知识产权。


3、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和不作为。例如父母根据法律要求而抚养教育子女是法律上的合法行为。


45、举例论述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以及两个条件。(论述题)


法律关系的发生指一定主体之间依法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法律关系的消灭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1)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但不是所有的事实即实际情况都可以视为法律事实。没有合同法的规定,就不可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相关法律事实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实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事实,同样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比如,没有结婚这样的法律事实存在,就没有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


46、法律事件中的相对事件与绝对事件的区别。(简答题)


(1)绝对事件是指基于某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绝对事件是纯粹的客观现象,它与主体之间不仅没有实质上的意志关联,而且也没有形式上的意志关联,它的发生完全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就是这种与主体意志毫无关联的事件,却要引起种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2)相对事件是指这样的事件,它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47、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简答题)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48、权利滥用主要存在哪些领域。(简答题)


权利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领域:


(1)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权利滥用;


(2)合同法中的权利滥用;


(3)家庭中的权利滥用;


(4)程序法中的权利滥用。


49、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权的关系。(简答题)


1、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


(4)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2、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


(1)发展人权就要求法制在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种种作用。这种要求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而言,是重要的动力。


(2)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等等。


(3)而这些人权的实现,无疑会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


50、试述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维护人权的实践。


(1)我国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对所有这些作为国际人权法基础的人权宪章或文献,对它们中的积极因素,是支持和肯定的。


(2)同时,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


(3)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的。


(4)对其他类别的国家人权条约,我国一般也都持积极态度。


51、为什么说对权力资源的调控是法治的要义之一。(简答题)


首先因为法治是一种以法为依据的社会调控方式。其次,也因为权力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可以支配社会主体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强制性力量。最后,还因为法在法治国家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法治国家不能不高度看重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


52、对权力调控应注意的问题。(简答题)


(1)注重对相关权力资源实行重点调控,包括对最高权力、中央与地方权力等的调控。


(2)权力资源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以法的形式确定和保障自由。


(3)权力资源调控和责任追究相统一。


53、权力资源的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的关系。(简答题)


(1)权力的滥用或误用经常受到侵害的是权利。权利弱,权力就得以恣意妄为。


(2)要限制权力或调控权力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以法的形式确认权利和保障权利。法律宣告权利的存在,就是给权力设置了一个不能任意侵犯权利的边界。


(3)权利受到多大程度的保障,权力就受到多大的限制,因为宪法对权力的保障,就是要权力保障权利,权力不得任意侵犯权利。


(4)权利也是有限的,但限度是法律,而不是权力。


54、简述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的内容。(简答题)


(1)权力资源调控与民主宪政制度;


(2)权力资源调控与分权制衡制度;


(3)权力调控重点和权利保障及责任追究问题;


(4)权力资源调控的传统形式和新形式。


55、简述法律行为的种类。(简答题)


1.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其中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


2.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3.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不同。抽象法律行为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做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具体法律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4.个体法律行为和群体法律行为


56、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简答题)


在实施或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1)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2)公正归责原则,要求对任何违法犯罪予以公平、合理,罚当其罪的处罚。


(3)效益原则,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4)合理性原则,即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和情感,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57、法律责任的根据。(简答题)


(1)法律责任的根据,指的是责任主体基于何种理由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国家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或者正当性。


(2)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施了违法行为。


(3)法律责任的实质根据,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58、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简答题)


(1)违法行为,即引起法律责任产生的首先条件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2)主观过错,即指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存在主观故意或过错并导致违法行为的产生。


(3)损害事实,即违法行为导致了对人身、财产和精神的伤害和损失。


(4)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59、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简答题)


法律责任实现方式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积极实现和消极实现两种。


(1)法律责任的积极实现,即法律责任主体通过接受制裁、强制或给予补救,从而实现责任的实际内容。可以表现为主动性的,国家强制力并为直接介入,责任主体履行了法律责任;也可表现为被动性的,通过判决、裁定等形式强制责任主体履行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的消极实现,即责任人并未实际承受法律责任的内容,但由于某种原因,法律责任关系自行解除,受责状态实际已不存在。


60、法律责任免除的情形。(简答题)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


(5)自首,立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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