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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考《法理学》主观题练习四

编辑整理:广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2-03-30 17:08:17    浏览热度:   [添加指导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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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的关系。(简答题)


(1)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


(2)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


(3)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的结果,因为,法律责任有可能因法定的原由免于被承担;法律责任的功能不仅限于制裁一种。因此,法律制裁不是法律责任的唯一反应结果。


62、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征。(简答题)


1、法律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2、特征:


(1)法律解释的主体不是确定的,有解释权的主体可以解释法,没有解释权的主体也可以解释法,前者有法的效力,后者无法的效力。


(2)法律解释的范围或对象主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是完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是它们中的有关规定或有关条文:以及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相附随的情况。


(3)法律解释可以是同具体案件密切相关的,如针对具体案件的法的适用方面的解释,这种解释的效力往往只及于案件本身:也可以是同具体案件没有密切或直接关系的。


(4)法律解释总是在解释者的法律意识的支配或影响下进行的,因而通常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63、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的异同。(简答题)


法定解释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非法定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


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的主要区别是:


(1)解释的依据不同,法定解释是依法定职权,非法定解释不是;


(2)解释的效力不同,法定解释有法的效力,非法定解释没有法的效力;


(3)解释的主体不同,法定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非法定解释的主体则非常广泛,不限于国家机关和人员。


64、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制度。(简答题)


(1)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即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2)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65、简述法律论证的方法。(简答题)


(1)逻辑方法。法律论证理论突破了传统的“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并用现代逻辑的方法对其进行了补充,例如命题逻辑、道义逻辑、谓词逻辑、对话逻辑等。


(2)修辞方法。与逻辑方法强调法律论证的形式方面相对应,修辞方法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即如何说服“听众”——当事人、陪审团、法学家、社会公众等群体。


(3)对话方法。对话方法是一种新的法律论证方法,它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


66、法律职业的特征。(论述题)


(1)法律职业具有法律专业性。法律从业者要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因为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性的知识。


(2)法律职业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自治性和精英性。自主和自治是指法律从业者从事法律活动,对自己的职业活动负责,不受外部力量干扰。精英性是指,法律职业群体是一个为数不多的特殊职业群体。


(3)法律职业具有共同的职业精神和伦理。即法律职业是以法律为信仰的职业,有着共同的职业精神追求,同时也构成了法律职业自身的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关乎着法律职业者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4)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具有独特性,即法律职业者强调程序意义上的“真实”,具有思维的程序性。


(5)法律职业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现行法律价值与传统价值沟通与融汇并藉此倡导价值观更新与进步的使者。


67、正确理解法律思维。(简答题)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理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和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要正确理解法律思维,需注意:


(1)必须明确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法律职业者;


(2)必须明确法律职业者的认知对象是法律;


(3)必须将法律思维置于特定的法律职业活动中来加以理解。


(4)法律的思维方式与法律制度的传统密切相关。


68、法律思维的特点和特征。(简答题)


在法律思维中,裁判者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是以法律上的“相对真实”为认知依据的。特质有:


(1)以权利义务为线索。


(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3)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4)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5)理由优于结论。


(6)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69、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和联系。(简答题)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制既指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依法治理国家。


(2)法制属于制度范畴,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3)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守法,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而法治主要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守法。


(4)法治蕴含了法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制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它更为强调秩序价值。


法制与法治又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当法制意指严格依法办事,同法治含义相当。当法制意指法律制度时,同法治也有密切关系。因为,一国法律制度的健全需要有法治理论指导。法制建设应当以法治为目标和归宿。另一方面,法治的实现,又需要健全法制为条件。


70、为什么法家的法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简答题)


(1)中国古代一人之治的现实社会制度,决定了君主和皇帝无论采用什么手段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翻版。


(2)法家法治中的“法”主要内容是刑罚,是人治传统下治民的专制手段。


(3)法家的法治是皇帝旨意下的法治,它与人治是互补的


71、中国法治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1、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应当使法律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第一位基本准则。


2、法律应当在整体上臻于良法之境。在当代中国,良法的主要标志应当是:


(1)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主权和其他各种需要以法的形式反映和保障的权利。


(2)法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摹本需要的适当反映,能够对实际生活的需要适时地予以制度描述和制度满足。


(3)法是技术水平比较高超的科学的法融会了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先进的并且可以引进为我所用的法律技术,是完全可以用来实施而不是难以实施的法。


3、法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


(1)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义务都能得到应有的兑现。


(2)任何合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保护,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受到法的应有追究。


(3)不允许存在超越法或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人物和特权组织。


(4)法就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有权威的准则。


4、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与制衡。以法律制度保障适合中国国情的分权制衡体制,是中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1)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和有效配置,化集权为分权。


(2)通过法律制度对分工行使的各种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以免分权之后,出现以小专权代替大集权、多专权代替大集权的的状况。


72、英国政治思想家戴雪对法治原则的概括包括的方面。(简答题)


(1)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2)任何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普通法院来审决。


(3)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73、现阶段建设法治国家应当具备的条件。(简答题)


(1)经济条件——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消除集权专制传统影响最深刻、最有效的物质力量。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从实质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2)政治条件——现代民主政治。民主与法制的结合可以使法治成为有益于文明发展的法治。


(3)文化条件——现代法律文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文化条件,对我国而言,建设中西合璧的法律继承和移植机制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中国要加速法治建设进程,需要走政府推进型的道路,移植和接纳外部先进法治文化因素。


74、法制与民主的一般关系。(简答题)


1、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1)民主是法制的前提。


(2)民主是法制的一个原则。


(3)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


(4)民主在促进法制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2、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1)法制确认民主。


(2)法制规定民主的范围。


(3)法制提供了民主的实现路径和方法。


(4)法制是保卫民主的后盾。


75、法律监督的意义。(简答题)


(1)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是建设现代廉洁的民主政治的需要。通过法律监督可以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有可能走向独裁和腐化。


(2)设置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对人性不完善的弥补从经济不发达社会的行政指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法律宏观控制、间接管理为主,这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法律监督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救济措施。


(3)法律监督既是法律调整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良好机制,也是法律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法律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与立立法、守法、司法等活动相伴相生。


76、结合我国的政体,论述我国《监督法》的意义和内容。(论述题)


(1)《监督法》的意义是: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即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了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的职权的分工,同时它们又向人大负责,接受其监督的制度。


(2)《监督法》在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表现为:


第一,突出了监督形式。主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突出了监督内容。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


第三,突出监督效果,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费四,“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要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情况,“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等都必须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77、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简答题)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就是法律监督。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


(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


(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


(5)对自身的监督。


78、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答题)


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实施监察和督促。狭义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自循环监督。主要:①行政复议。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公务行为的监督。②行政监察。是通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运用国家权力,实行自上而下的、事后的、被动的检查和督促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监察部门作为国务院的专门监察机构,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及官员个人是否守法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部门也有相应的职能。


79、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简答题)

(1)社会组织的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2)公民的监督。公民可以通过行使民主权利,督促国家机关依法办事。


(3)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主要是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


(4)社会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可以曝光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揭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现象。特点: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有特殊的威力。有的学者认为其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


(5)执政党的监督。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一种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法律监督形式。


80、执政党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简答题)


(1)党组织通过行使政治领导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


(2)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特别是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机关的活动实行全面监督,促使他们模范地执法、守法。


81、法治建设对法律意识的作用。(简答题)


(1)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


(2)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的实践基础。


(3)法治建设的运行是法律意识的增强过程。


(4)法治建设是增强法律意识必不可少的条件。


82、法律意识对法治建设的作用。(简答题)


(1)法律意识是加强立法工作,促进立法完善的思想基础。


(2)法律意识是贯彻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的思想保障。


(3)法律意识是正确执法和司法的必要的思想条件。


(4)法律意识是推动自觉守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动力。


83、如何培养中国人的法律意识。(论述题)


中国的法律传统中缺乏法治传统,法律在中国人观念中地位较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法律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律恢复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法律意识仍然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因此增强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地看,培养法律意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法治建设。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的过程也应当是加强整个法治建设的过程,这二者是并驾齐驱的。第二,抑制旧法律传统、旧法律意识的影响。在中国国情下,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努力同旧传统、旧影响作斗争的过程。我国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对法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阻力。第三,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制教育。有助于提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准。


84、法律传统的社会功能(简答题)


(1)文化传承功能;


(2)社会整合与控制功能;


(3)精神凝聚功能。


85、中国法律传统的表现。(论述题)


(1)礼法文化。“礼”贯穿于中华民族的整个古代社会,形成一个观念与学说,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礼、法的的相互渗透与结合 ,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形成了特有的法律文化现象。


(2)德治传统。德治是中国古代颇具特色的治国理论,中国古代的德治传统,一是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二是重视对民众对道德教化,德主刑辅。


(3)诸法合体、重刑轻民。从战国李悝所著《法经》开始,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内容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从制度分析,中国传统法律虽然包括了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等规定,但这些内容都被刑法化了。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条文中 ,民事方面的内容所占比例很小。


(4)政法合一。国家君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司法者和行政首脑。从立法权来看,中国的君主是法律产生的渊源。最高司法审判权仍然属于皇帝,由皇帝直接掌控重要法律纠纷或重大疑难案件的最终决定权。


86、简述法律文化的特征。(简答题)


(1)传承性和变异性;


(2)民族性和共通性;


(3)时代性和超越性;


(4)对抗性和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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