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报名热线:400-8077-735

微信公众号|广州自考微信公众号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广州自考网>串讲笔记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3)

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3)

编辑整理:广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8:43    浏览热度:   [添加指导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四)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2-200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公司不能获准成立。

  (五)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证证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监机构核准。

  (六)按照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千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 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达到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规定高于上述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监机构批准。

以上是广州自考网(www.guangzhouzikao.com)整理的“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3)”相关资讯,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广州自考网、广州自考报名和广州自考本科的资讯,请浏览本站其它文章。


上一篇: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2)
下一篇:自考公司法基础知识第十三—十四章(4)

《广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