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报名热线:400-8077-735

微信公众号|广州自考微信公众号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广州自考网>串讲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编辑整理:广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18    浏览热度:   [添加指导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收养的解除导致收养关系的终止,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的程序分为两类,即行政程序的解除和诉讼程序的解除。
  1、收养关系的行政解除程序
  收养解除的行政程序也被称作登记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前提条件是:要求终止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解除协议,并对财产和生活做出了协商一致的妥善处理。
  《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办理收养解除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至此,收养关系即告终止。
  2、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程序
  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是指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依法审理而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适用诉讼解除的程序:
  (1)在当事人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不能自愿达成协议时;
  (2)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或生活存有争议。

以上是广州自考网(www.guangzhouzikao.com)整理的“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相关资讯,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广州自考网、广州自考报名和广州自考本科的资讯,请浏览本站其它文章。


上一篇: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
下一篇: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婚约

《广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