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报名热线:400-8077-735

微信公众号|广州自考微信公众号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广州自考网>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作者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作者

编辑整理:广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27    浏览热度:   [添加指导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作者概念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作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以上是广州自考网(www.guangzhouzikao.com)整理的“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作者”相关资讯,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广州自考网、广州自考报名和广州自考本科的资讯,请浏览本站其它文章。


上一篇:自考劳动法考点:休息权
下一篇:自考劳动法考点:劳动关系的特征

《广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